原告:陶国琴,女。委托代理人:徐文东。被告:郑红兰,女。被告:郑红霞,女。被告:郑选年,男。被告:郑港平,男。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琴诉被告郑红兰、郑红霞、郑选年、郑港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琴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国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陶国琴负担。
审判长:袁传文代理审判员:汪惠芳人民陪审员:郭家强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