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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陶国琴与郑红兰、郑红霞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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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陶国琴,女。委托代理人:徐文东。被告:郑红兰,女。被告:郑红霞,女。被告:郑选年,男。被告:郑港平,男。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琴诉被告郑红兰、郑红霞、郑选年、郑港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琴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国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陶国琴负担。

审判长:袁传文代理审判员:汪惠芳人民陪审员:郭家强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