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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姜无城与安徽省马鞍山市万能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永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花民一初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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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无城,女,汉族。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万能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优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昕,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马鞍山市永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绪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无城与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万能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鞍山市永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姜无城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无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姜无城负担。

代理审判员:汪惠芳

书记员: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