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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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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颜德勇

书记员:阳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