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颜德勇
书记员:阳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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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吴某。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颜德勇
书记员:阳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