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宗世。委托代理人肖环。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生。被告沈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宗世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沈利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宗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宗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冉宗世负担。
代理审判员:单婧婧
代书记员:华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