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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冉宗世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沈利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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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冉宗世。委托代理人肖环。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生。被告沈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宗世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沈利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宗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宗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冉宗世负担。

代理审判员:单婧婧

代书记员:华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