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荣,男。被告:翟纪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荣诉被告翟纪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荣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司荣负担。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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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荣,男。被告:翟纪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荣诉被告翟纪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荣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司荣负担。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