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男。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俊与被告马鞍山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传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的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卢小义,被告中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凤涛、杨何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俊诉称:2005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东晖花园XX栋XXX室,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并入住,后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外墙大面积脱落,以致内墙渗水,导致涉案房屋部分房间出现内墙墙面空鼓,家具损坏。原告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多次要求被告予以维修,被告虽进行了几次维修,但至今未能彻底修复。原告认为,被告负有维修义务,应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由于被告交付不合格的房屋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中合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渗水属实,被告正在派人进行维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东晖花园XX栋XXX室。2007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承诺有防水要求的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并入住,后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外墙大面积脱落,以致内墙渗水,导致涉案房屋部分房间出现内墙墙面空鼓,家具损坏。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对原告房屋出现的渗水等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现已施工完毕,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已经消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出售房屋后,对原告购买的房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被告按约负有维修义务,被告未能及时维修至原告房屋因渗水造成装潢及家具受损,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就其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