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昌,男。原告:孙娟,女。委托代理人:申见。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东幸,男。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孙娟与被告陆东幸、李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昌、孙娟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昌、孙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昌、孙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昌、孙娟负担。
审判长:郭庆人民陪审员:张俊人民陪审员:陶伟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