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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梁昌、孙娟与陆东幸、李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花民一初字第00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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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梁昌,男。原告:孙娟,女。委托代理人:申见。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东幸,男。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孙娟与被告陆东幸、李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昌、孙娟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昌、孙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昌、孙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昌、孙娟负担。

审判长:郭庆人民陪审员:张俊人民陪审员:陶伟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