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伯谦,男,生于1950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伯林,男,生于1942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伯谦诉被告刘伯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伯谦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伯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伯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伯谦负担。
审判员:郑文彬
书记员:赵华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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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伯谦,男,生于1950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伯林,男,生于1942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伯谦诉被告刘伯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伯谦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伯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伯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伯谦负担。
审判员:郑文彬
书记员:赵华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