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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廖伯谦与刘伯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达渠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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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廖伯谦,男,生于1950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伯林,男,生于1942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伯谦诉被告刘伯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伯谦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伯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伯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伯谦负担。

审判员:郑文彬

书记员:赵华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