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子风,委托代理人叶志蕊。被告曾宪良。被告曾庆胜。委托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风诉被告曾宪良、曾庆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徐子风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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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子风,委托代理人叶志蕊。被告曾宪良。被告曾庆胜。委托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风诉被告曾宪良、曾庆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徐子风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