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徐子风诉曾宪良、曾庆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复民初字第23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子风,委托代理人叶志蕊。被告曾宪良。被告曾庆胜。委托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风诉被告曾宪良、曾庆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徐子风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