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连英。被执行人李鹏。被执行人贾秀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英与被执行人李鹏、贾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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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连英。被执行人李鹏。被执行人贾秀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英与被执行人李鹏、贾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