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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1)

(2012)复执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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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连英。被执行人李鹏。被执行人贾秀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英与被执行人李鹏、贾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