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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福京与张庆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6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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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福京,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庆本,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张福京与被执行人张庆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