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凯,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于凤君(于风君),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于凤君(于风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于凤君(于风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33号裁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