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芝平被执行人:武汉鑫亿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芝平与被执行人武汉鑫亿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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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芝平被执行人:武汉鑫亿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芝平与被执行人武汉鑫亿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