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燕,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红燕,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德利,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鑫,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斌,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美生,女,汉族,无业。
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案款42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00元,依法向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座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9号3号楼4单元402户房屋归刘志强所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