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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志强与曲燕、曲红燕、林德利、林鑫、林斌、曲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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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燕,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红燕,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德利,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鑫,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斌,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美生,女,汉族,无业。

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案款42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00元,依法向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座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9号3号楼4单元402户房屋归刘志强所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