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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任俊华诉被告张燕、张国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复民初字第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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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俊华。被告张燕。被告张国勤。

本院认为,原告任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俊华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