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俊华。被告张燕。被告张国勤。
本院认为,原告任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俊华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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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俊华。被告张燕。被告张国勤。
本院认为,原告任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俊华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