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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杨爱香与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北民一初字第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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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爱香,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杨爱香申请执行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安阳市金利实业发展公司营住楼(房产证号:安阳市产证北关区字第**)东单元二层东户、三层东户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