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俊明(曾用名徐继明,别名徐骏明)。被执行人李黔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明与被执行人李黔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黔冀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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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俊明(曾用名徐继明,别名徐骏明)。被执行人李黔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明与被执行人李黔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黔冀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