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立臣,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延东,住白山市。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浑执字第8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新明
书记员:杨君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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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曲立臣,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延东,住白山市。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浑执字第8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新明
书记员:杨君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