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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曲立臣与被执行人王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浑执字第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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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立臣,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延东,住白山市。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浑执字第8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新明

书记员:杨君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