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姜莲与四川省眉山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3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姜莲,女。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面积补差费用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