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姜莲,女。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面积补差费用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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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姜莲,女。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面积补差费用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