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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洪久与张志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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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洪久,男。被执行人张志文,男。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产权证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