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法。被执行人李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法与被执行人李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诸朱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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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桂法。被执行人李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法与被执行人李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诸朱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