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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林峰与毛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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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林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叔文。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毛杏花。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周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