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林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叔文。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毛杏花。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周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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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林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叔文。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毛杏花。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周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