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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艳霞与李伟、第三人谷宝丰、谷宝金、刘红石、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磐民一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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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艳霞委托代理人刘丽莹,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谷宝丰第三人谷宝金第三人刘红石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霞诉被告李伟及第三人谷宝丰、谷宝金、刘红石、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霞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艳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宋艳霞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

审判长:高清林人民陪审员:张龙人民陪审员:褚世威

书记员:李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