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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媛与王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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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媛,女。被告:王德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媛与被告王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媛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