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媛,女。被告:王德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媛与被告王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媛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媛,女。被告:王德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媛与被告王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媛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