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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刑大保与张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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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原告:刑大保,男。被告:张炳西,男。委托代理人:冯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刑大保诉被告张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刑大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刑大保负担。

审判员:鲁勤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