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刑大保,男。被告:张炳西,男。委托代理人:冯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刑大保诉被告张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刑大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刑大保负担。
审判员:鲁勤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