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李某所有的9339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王磊
见习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