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钢,男。被告:钟本英,女。委托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钟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王钢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