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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钢与钟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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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钢,男。被告:钟本英,女。委托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钟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王钢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