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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詹先平与姚霞军、熊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花民一初字第0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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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詹先平,男。被告:姚霞军,男。被告:熊克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先平诉被告姚霞军、熊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免交。

审判长:鲁勤人民陪审员:潘立平人民陪审员:张志立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