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先平,男。被告:姚霞军,男。被告:熊克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先平诉被告姚霞军、熊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免交。
审判长:鲁勤人民陪审员:潘立平人民陪审员:张志立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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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先平,男。被告:姚霞军,男。被告:熊克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先平诉被告姚霞军、熊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免交。
审判长:鲁勤人民陪审员:潘立平人民陪审员:张志立
书记员:马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