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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凌海大民初字第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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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

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永坤,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国地,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赵晓君审判员:冯守国人民陪审员:闫玲

书记员:陈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