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永坤,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国地,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赵晓君审判员:冯守国人民陪审员:闫玲
书记员:陈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