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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珍香与王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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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珍香。被告:王超。委托代理人:王红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香与被告王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珍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珍香负担。

审判员:楼宇栋

代书记员:颜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