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聂昭津,经理。被告程勃。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程勃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戴全寿
书记员:张晓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