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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云南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与张勇涛、阮越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五法保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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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

原告:云南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剑辉,主任。被告:张勇涛,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伊莎卡数码婚纱摄影登记业主。被告:阮越美,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伊莎卡数码婚纱摄影业主。原告云南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因与被告张勇涛、阮越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张勇涛、阮越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张勇涛、阮越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柴霖执行员黎勇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书记员:陆云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