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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少国与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黄花港村误会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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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少国,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空港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海,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刘少国与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黄花港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6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