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平,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许某朵,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周某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申请执行人曹某平、许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朵、周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许某朵、周某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朵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许某朵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0520800015********)的存款3898.50元整与(账号:900520800056********)的存款100000.00元整至永兴县财政局其他资金专户,中国银行永兴支行帐户为:59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张臣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