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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艳丽与叶玉东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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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艳丽。被执行人叶玉东。

叶玉东马艳丽诉马艳丽离婚后叶玉东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艳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