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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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