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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龚泽强与钱鹏、钱万俭物权保护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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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龚泽强,男,1973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钱鹏,男,1981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钱万俭,男,1976年9月4日生。

申请人龚泽强与被执行人钱鹏、钱万俭物权保护纠纷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钱鹏、钱万俭申请,因于申请人龚泽强还有一案正在审理当中,故请求将标的款共计109425.00元冻结在法院账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钱鹏、钱万俭交付的标的款109425.00元予以提存在法院账户。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