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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正亮与高娜、刘维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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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正亮被执行人高娜被执行人刘维勇(被执行人高娜之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正亮与被执行人高娜、刘维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1、高娜、刘维勇返还高正亮位于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村北队怡景家园西二排二号的住宅楼房一处。2、高正亮支付高娜、刘维勇购房款及损失756973元。案件受理费1137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21370元,由高正亮负担10685元,高娜、刘维勇负担1068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754.6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璟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