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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穆化生与沈洪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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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穆化生,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沈洪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穆化生与被执行人沈洪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沈洪涛应腾出占用申请人穆化生的房屋(东明县印刷厂原办公楼二楼自东向西第一间、第二间)。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面做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第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朝林审判员:杜军谊审判员:王卫军

书记员:毛恒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