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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尚友与钟树彬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0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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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尚友,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谢明实,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钟树彬,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谢尚友与钟树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钟树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排除对谢尚友建房施工的妨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因钟树彬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谢尚友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尚友与被执行人钟树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钟树彬不得对申请执行人谢尚友建房施工产生任何妨碍;谢尚友一次性支付钟树彬2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