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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缪敏与张曾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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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缪敏,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曾波,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受理缪敏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将户名为张曾波的川BEH9**号雅阁轿车予以扣押并交付给申请人缪敏。现因将车辆过户给缪敏,需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川BEH9**号雅阁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雷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