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缪敏,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曾波,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受理缪敏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将户名为张曾波的川BEH9**号雅阁轿车予以扣押并交付给申请人缪敏。现因将车辆过户给缪敏,需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川BEH9**号雅阁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雷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