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京亚,农民。被执行人刘方洛,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京亚与被执行人刘方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