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丽文。被执行人:郑益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文与被执行人郑益明[(2012)甬北慈民初字第76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本院已行政拘留被执行人。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48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标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