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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俊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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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余俊泽,农民。申请人王连凤,农民。申请人余久芹,农民。被执行人余广稳,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下水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下水路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春,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余俊泽等五人诉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下水路村村民委员会、余广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下水路村村民委员会、余广稳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