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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玉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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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玉云,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炳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应义务,被执行人张炳进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孙玉云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