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闻猛,男,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世东,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闻猛与被执行人张世东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滕迁珲春市三家子乡沙坨子村二组珲农房执农字第1-4-48号(05000196)、珲农房执农字第1-4-47号(05000195)房屋及附属物56平方米仓房、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世东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闻猛、郎丽霞在珲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抵押房屋贷款,正在诉讼过程中,待审理完毕后再申请执行这一案件。申请执行人闻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珲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日男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高振玉
书记员:郎丽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