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其培与何海涛、卢小麟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2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其培。被执行人何海涛,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生,住桂林市民主路****房。被执行人卢小麟。申请执行人何其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象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何海涛、卢小麟归还房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海涛、卢小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象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先勇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