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其培。被执行人何海涛,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生,住桂林市民主路****房。被执行人卢小麟。申请执行人何其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象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何海涛、卢小麟归还房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海涛、卢小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象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先勇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