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兆云。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负责人张军邦,该局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兆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协助申请执行人胡兆云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新甫西街1号楼1层15号房屋、1号楼4层2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胡兆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