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子亮,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子春,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于子亮与于子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子春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义务,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子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