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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端勇与李河川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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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端勇,男,汉,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河川,男,汉,生于1961年,住四川省江油市。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受理任端勇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河川未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河川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昆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